米其林在華贏得商標訴訟 | |||
案由 | 商標侵權民事訴訟 | 案號: | (2019)京行終9932號 |
法院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 審判時間 | 2020年12月28日 |
訴爭商標 | 在先權利商標 | ![]() | |
被告 | 亳州市四海藥業有限責任公司 | 原告 | 米其林集團總公司 |
使用商品 | 32類 啤酒飲料 | 指定類別 | 12類 運輸工具 |
注冊號 | 12963409 | 注冊號 | 136402、519749 |
申請時間 | 2013-07-23 | 申請時間 | 無、1989-07-20 |
注冊時間 | 2016-05-14 | 注冊時間 | 1980-04-05、1990-05-19 |
案情簡述 | 四海藥業公司注冊成立于2002年,主要經營中藥材及農副產品收購。2013年7月23日,該公司提交了訴爭商標的注冊申請,后經異議程序于2016年5月14日被核準注冊,核定使用在啤酒、果汁、汽水、豆類飲料等第32類商品上。 2017年4月25日,米其林公司針對訴爭商標向原商評委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主張在訴爭商標申請注冊日前,其持有的第136402號“MICHELIN”與第519749號“米其林”商標在輪胎商品上的知名度已經達到了馳名商標的程度,訴爭商標系對兩件引證商標的復制、摹仿,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淡化在先的顯著性,致使其利益受到損害。 原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 米其林公司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法院判決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判決:駁回米其林公司的訴訟請求。 米其林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及原商評委所作裁定,并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針對米其林公司就訴爭商標所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重新作出裁定。 | ||
專業經驗 | 實務中,法院從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出發通常會考慮涉案商標知名度,即使引證商標此前未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然其知名度達到相當程度時,法院援引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也可能給予跨類保護,由此很好地保護已具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維護商標注冊與市場秩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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