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黃金茶”VS“保靖黃金茶”不構成近似地理標志證明商標 | |||
案由 | 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 案號: | (2019)京73行初6928號 |
法院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 審判時間 | 2021年12月02日 |
訴爭商標 | 在先權利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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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 | 吉首市經果技術推廣站 | 原告 | 保靖縣茶葉產業開發辦公室 |
使用商品 | 30類 茶 | 指定類別 | 30類 茶 |
申請號 | 15887938 | 注冊號 | 8532976 |
申請時間 | 2014-12-09 | 申請時間 | 2010-08-02 |
注冊時間 | 2018-02-14 | 注冊時間 | 2011-07-28 |
案情簡述 | 保靖縣茶葉辦公室針對訴爭商標,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主張訴爭商標“湘西黃金茶”極易讓消費者認為是“保靖黃金茶”,侵犯了“保靖黃金茶”的正當權益,易造成不良影響。2019年11月8日,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商評。被訴裁定認定: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顯著識別部分“湘西”與“保靖”可區分,未構成近似商標;雖然二者指定的區域有重疊,但均系真實標示了其商品來源于各自指定地區以及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二者共存使用在茶商品上不會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保靖縣茶葉辦公室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訴爭商標予以維持。保靖縣茶葉辦公室不服被訴裁定,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
法院判決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后認為: 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近似性比對及混淆判斷不同于普通商標,是否導致消費者對產地來源的混淆為終判斷標準。在訴爭商標和引證商標同為地理標志證明商標時,標識產地的部分其顯著性均強于產品名稱部分“黃金茶〞,結合特定消費群體的較高注意力,不足以產生混淆,訴爭商標未違反商標法三十條。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其品質保障功能具有較強穩定性,承載的功能是群體識別 ,承載的商譽來自特定產地的自然因素及人文因素。在地理標志的認定方面,強調商品特定質量、信譽與指定地區的自然及人文因素的對應關系。在案證據能夠證明訴爭商標產域出產的黃金茶可以達到規定的質量水準,己形成自有特色和質量管理體系,具備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特點,未違反商標法第十六條。在案證據亦不足以證明訴爭商標違反商標法三十二條四十四條款、十條款第(七)(八)項的規定,并綜合了考慮地理標志的公共性、在促進產業發展、精準扶貧方面的作用及涉及的公共利益,終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 ||
典型意義 | 本案判決明晰了地理標志證明商標功能的特殊性.近似性比對及混淆判斷標準,以及商標法第十六條的適用規則即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實質性條件,為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參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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