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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使用餅干原料“猴頭菇”,侵權江中公司“猴姑”商標 | |||
案由 | 侵害商標權糾紛 | 案號 | (2021)京73民終4375號 |
法院 |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 審判時間 | 2021年09月13日 |
原審被告 | 東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 長沙市根茂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京東叁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 原審原告 | 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 |
在先權利商標 | 指定類別 | 30類 | |
注冊號 | 13055691、13019935 | 注冊時間 | 2014-12-14 |
案情簡述 | 中膳堂公司未經授權,委托根茂公司生產、銷售的餅干商品突出使用了“猴頭菇”字樣,與原告上述注冊商標構成近似,兩被告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中膳堂公司在京東公司的網站上開設“根茂食品專營店”銷售了上述侵權商品,同時在銷售的過程中,使用了“猴頭菇餅干”、“猴菇餅干”字樣,并且銷售的侵權行為仍在持續,同樣構成商標侵權。故原告訴至法院。江中食療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中膳堂公司、根茂公司立即停止在餅干商品上使用“猴頭菇”標識的商標侵權行為;2.判令中膳堂公司、根茂公司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共計72萬元,其中中膳堂公司負擔60萬元(適用懲罰性賠償,基數為12萬元),根茂公司負擔12萬元,不再主張合理開支。 | ||
法院判決 | 一審判決結果:一、被告東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產、銷售侵犯原告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二、被告東莞市中膳堂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經濟損失300000元; 三、駁回原告江西江中食療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中膳堂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為:江中食療公司的“猴姑”商標經長期使用和廣泛宣傳,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作為同是從事餅干生產的經營主體,中膳堂公司應知曉涉案商標并應秉持公平誠信的競爭原則,主動避讓使用。然而中膳堂公司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識,主觀上明顯具有攀他人商譽的故意,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誤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二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 ||
專業經驗 | 對于市場主體來說,投機取巧終不可取,只有自主創新才是王道。當企業遭遇不正當競爭時,應積極訴至法院。聘請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律師,充分收集證據,積極維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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