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北京高院認定“彪馬”構成馳名商標,予以跨類保護 | |||
案由 | 商標權無效宣告請求行政糾紛 | 案號: | (2021)京行終210號 |
法院 | 一審:北京知院 二審:北京高院 | 審判時間 | 2022年10月31日 |
訴爭商標 |
| 在先權利商標 | |
被上訴人 (原審被告) | 北京甜心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 上訴人 (原審原告) | 國家知識產權局 |
第三人 | 彪馬歐洲公司 | ||
使用商品 | 第43類餐館住宿類 | 指定類別 | 第25類服裝類 |
申請號 | 19051535 | 注冊號 | 76554、G582886 |
申請時間 | 2016年02月01日 | 申請時間 | 1976年12月12日 1991年07月22日 |
注冊時間 | 2018年08月21日 | 專用權期限至 | 2028年12月01日 2021年07月22日 |
案情簡述 | 2016年02月01日,本案訴爭商標“SWEET PUMA”由甜心豹公司(以下稱原告)提出注冊申請,后核定使用在第43類餐館住宿類服務上,2018年10月16日,彪馬公司以訴爭商標與其名下的在先商標“PUMA”構成近似商標為由向商評委提出了無效宣告請求,2014年12月,國知局作出裁定,訴爭商標予以維持。彪馬公司不服裁定,隨后提起了行政訴訟。 | ||
法院判決 | 一審法院:彪馬公司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引證商標在服裝等商品上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但鑒于訴爭商標核定使用的備辦宴席等服務與彪馬公司主張其引證商標賴以知名的服裝等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務內容與場所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相關公眾施以一般注意力一般不會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誤認駁回彪馬公司的訴訟請求。 彪馬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訴爭商標完整包含引證商標一文字,二者在文字構成、呼叫、整體認讀效果等方面相近。盡管訴爭商標還包括其他英文詞匯,但是整體上未形成明顯區別于引證商標一的顯著特征。鑒于馳名商標的認定遵循按需認定的原則,本院已認定引證商標在服裝類商品構成馳名商標。彪馬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 ||
專業經驗 | 在我國馳名商標的認定可以走兩種途徑,分別是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 行政認定是相關企業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認定。商標異議復審、無效案件可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 司法認定是相關企業對于注冊商標是否馳名像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認定的一種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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