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申請人自然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委托我司向商標局申請撤銷上海長川服飾有限公司第10794760號 “圖形”商標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冊。
上海長川服飾有限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未向商標局提供其使用第10794760號 “圖形”商標的相關證據材料。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商標局決定:撤銷第10794760號 “圖形”注冊商標,原《商標注冊證》作廢,并予公告。
【典型意義】
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撤銷連續3年不使用注冊商標(下稱“撤三”)的規定,旨在避免商標資源閑置。
由于我國現存有效注冊商標高達4000萬余件,企業在申請注冊商標時難免會遇到已有在先權利障礙——相同、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近似商標。此時,掃除在先障礙的方式不外乎提起“撤三”、無效宣告或商標共存,“撤三”為普遍?;陂e置商標甚多,且商標權利人在使用過程中往往未能規范使用或未能及時保存證據,企業通過提起“撤三”掃清申請商標注冊的在先權利障礙,在實務中具有較高成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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