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常難以確定權利人所受損害或侵權人非法獲利的具體數額,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只能參考多種因素適用法定賠償。侵權人在訴訟外的自認往往是重要證據之一,對判賠金額產生較大影響。本案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中發布了自認信息,成為頂格判賠的重要依據。法院在對被告訴訟外自認的可信度進行合理審查后,結合原告舉證的其它侵權證據,認定被告侵權獲利豐厚,并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賠償金額。
案 情
原告:美卓公司(Metso Corporation)(下稱美卓公司)
原告:美卓礦機(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美卓礦機公司)
原告:美卓礦機(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下稱美卓礦機公司上海分公司)
原告:美卓礦機(天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美卓礦機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告:沈陽山泰礦山機械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山泰礦山公司)
被告:沈陽山泰破碎粉磨設備制造有限公司(下稱山泰破碎公司)
原告美卓礦機公司及其上海、北京分公司與被告山泰礦山公司、山泰破碎公司均生產并銷售礦山機械產品。原告企業及產品在礦山機械領域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美卓公司注冊享有“”“
”“
”等多個商標,并許可原告美卓礦機公司及其上海、北京分公司使用上述商標并進行維權。兩被告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網站、微信公眾號及相關展會上虛構與原告有合作或授權生產關系、持有原告技術和圖紙的事實,并宣稱可以生產原裝原告產品,甚至采用與原告部分產品相同的產品編號或僅僅在原告產品編號前加上ST,且將其產品稱為美卓產品。被告還在展會海報及微信公眾號上將原告“
”商標作為被告品牌下的商標。于微信公眾號發布的破碎機產品的宣傳圖片上突出使用用“Metso”標識,在對其破碎機等產品的文字描述中擅自使用“美卓”“ Metso”標識。此外,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中宣稱與美卓及關聯品牌的產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額非常大,有八十余次提到曾向相關國家、地區出口或銷售給國內客戶,所涉國外客戶眾多,涉及美、日、俄、加拿大等諸多國家和地區。還兩次發布文章稱已經向世界許多國家出口數百臺西蒙斯(原告關聯品牌)圓錐破碎機,并自稱每年為全球幾十個大型礦山和采石場提供服務。原告主張兩被告上述行為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請求判令兩被告停止侵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合理費用10萬元。
審 判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查后認為:
原、被告系同業競爭者,被告所實施的一系列行為,不僅欺騙和誤導了相關公眾,還不當攀附了原告企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掠奪了原告及其關聯企業的商業機會,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其使用原告商標的行為還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害。對于判賠額,根據現有證據結合被告宣傳的內容已經足以能夠證明被告侵權獲利之豐厚。被告雖然表示其微信公眾號中的內容系為了宣傳所需,并非其實際獲利情況,但未能舉證否定自己宣傳內容的真實性,故法院全額支持原告主張的判賠金額。法院據此判決兩被告停止商標侵權及不正當行為,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及合理費用10萬元。
一審判決后,兩被告不服,向上海知識產權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評 析
民事訴訟中的事實認定不是無范圍限度的,訴訟的效率性及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尊重都要求法律創設了諸多訴訟原則及適用條件。作為民事訴訟中的一項基本制度,研究和完善自認制度對凸顯當事人的自由處分權利、強化當事人的訴訟地位具有重要意義。[1]尤其對于訴訟外的自認,目前法律上尚無明確的規定,但實際審判中涉及訴訟外的自認并不少見,如何把握其效力,已成為民事訴訟中完善證據認定規則的一項迫切需求。
(一)訴訟外自認的定義
民事訴訟法意義上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的承認,分為訴訟中的自認與訴訟外的自認。目前,法律對于訴訟中的自認有明確的定義,但并無對訴訟外自認的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訴訟中的自認發生時間為法庭審理中,即庭審陳述,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梢娫撟哉J均是向該案的審判法官作出,其作出的時間貫穿于立案后至結案前的整個訴訟過程。在確定訴訟中自認的概念基礎上,訴訟外自認的概念就比較明晰了,即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之外對相關事實作出的自認。
與訴訟中的自認相區別,訴訟外的自認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時間:發生于法庭審理之外,可以是案件訴訟期間,也可以是立案前;2.對象:自認并非向該案的法官作出,對于該案來說,是一種非正式陳述;3.形式:可以是口頭也可以書面,例如當事人在庭審之外對案外人或對方當事人的陳述,當事人在另案中的庭審陳述,當事人發布的自我宣傳推廣內容、公示信息等。
(二)訴訟外自認的效力
關于自認的效力,我國法律對于訴訟中的自認規定比較詳盡?!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92條第1款規定: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條規定:“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币虼?,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向獨任審判員或合議庭的審判員、陪審員承認對方所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一般都具有免除對方當事人證明責任的作用。[2]訴訟中的自認之所以對法院產生拘束力,其成因是需要查明的事實經過嚴格的訴訟程序并被訴辯雙方認可,即具備了無爭議性。而對于訴訟外發生的當事人承認,由于作出的時間、背景、場合不同,自認人在作出自認時與訴訟中所處的地位及維護的利益均不相同,缺乏相應法律程序的保障,僅能夠具有一般的證據效力,不能直接卸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負擔。[3]訴訟外的自認僅能夠作為證明案件事實作用的證據之一,不具有法律上的直接證明力,亦不能直接適用法律規定的自認規則。對方當事人仍需就該事實列舉出其它證據加以相互印證。法院需要結合案件中的其它證據,與訴訟外的自認進行整體性綜合判斷。
(三)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中的訴訟外自認
我國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主要遵從填平原則,判賠金額系用以彌補權利人因被告侵權而造成的損失。著作權法、商標法、專利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均設有關于損害賠償的法條。如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瓩嗬说膶嶋H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商標法、專利法及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亦均有類似規定。知識產權損害賠償計算適用先后順序為:1.原告損失;2.被告獲利;3.法定賠償。即先依據原告的實際損失計算,如難以確定的,以被告侵權獲利確定賠償,倘若兩者均難以確定的,由法院綜合原、被告各種相關因素適用法定賠償。然而,審判實踐中,難以確定權利人實際損失及被告獲利金額的情況比較常見,法律規定的法定賠償金額跨度又非常大。其中,著作權法規定的法定賠償數額為50萬元以下,商標法規定為500萬元以下,專利法規定為1萬以上100萬元以下,反不正當競爭法針對第六條混淆行為及第九條侵害商業秘密的情形,亦規定了500萬元以下的法定賠償數額。法官在適用法定賠償時的自由裁定范圍較大。如何依據侵權行為的情節確定具體的判賠金額?實踐中,法院參考的酌定因素有多種,包括:原告享有的知識產權的知名度、價值,原告產品售價、使用許可費數額,被告侵權主觀惡意,被告經營規模,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范圍、后果等。事實上,由于大部分侵權情節證據由被告控制,原告方要自己取證到被告完整的侵權情節證據非常困難,如被告全部的侵權產品銷量、銷售時間、范圍、規模等,原告通常無法通過購買侵權產品來達到舉證目的,亦無法進入被告公司深度調查取證。但這些因素卻是影響判賠金額的重要依據。此時,若被告在訴訟外曾有自認,很可能會成為佐證其侵權情節的重要證據。
被告在訴訟外的自認表現形式是多樣化的,常見的有被告對他人的陳述,如工作人員、網絡客服在日常洽談中對企業情況、侵權產品的介紹推廣,往來文件中的自述、企業宣傳冊中自我介紹。另一方面,在網絡飛速發展的當今時代,很多訴訟外的自認會存在于網絡上。許多被告企業會在其官方網站或者微信公眾號、微博、阿里巴巴等第三方網絡平臺發布企業經營情況及產品宣傳推廣信息,從中能大量獲取被告經營情況、產品種類、產品介紹、售價銷量及銷售地區、時間等關鍵信息,有些甚至還會上傳被告的財務信息、年利潤、收入、審計報告、年度業績等直接證明被告獲利的信息。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侵權情節的主要證據就大多來源于被告官網、微信公眾號中自行發布的大量企業及產品信息,被告在網絡上自述的多個產品名稱型號、銷售國家地區、交易數量及銷售額等,從形式上來說均是被告在訴訟外的自認。
(四)訴訟外自認在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中的適用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中的訴訟外自認適用,是一個法官自由心證的展現過程,對于訴訟外自認是否具有證據效力的衡量認定,可從三步驟依次審查判斷:
1. 對訴訟外自認的可信度開展初步篩查。結合被告作出自認的語境、情形,對自認內容仔細審查,形成對自認可信度高低的初步把握。通??尚哦容^高的自認包括:(1)于己不利事實的自認。一般而言,人們總是趨向于做對自己有利的陳述,若陳述是對自己不利的,那指向事實的真實度就非常高。在知產案件中,亦會有此類不利自認,比如侵權人推銷產品時承認自己賣的是假冒但價優的商品,或是與人交談時無意間提到復制別人的創作形成自己的成品,或是在未談攏售價后擅自“借鑒”他人設計圖紙。更直接的表現形式還有被告發送給原告的道歉信、和解請求書中包含侵權情節描述的自認。(2)符合日常情理、交易習慣、行業慣例的自認。如在自認中出現了非常具體的數字、對經營情況的詳細描述,包括侵權人的銷售量、營業額,銷售地區、門店規模,侵權人的具體聯系方式、產品種類型號等,特別是一些只有被告自己才知曉的私密侵權信息。以上兩種自認的可信度及合理性就比較高。另一方面,由于訴訟外的自認并非是向法院作出,自認人并不一定謹慎考慮法律后果,自認缺乏規范性和正式性,陳述的內容可能會偏離真象。實踐中,確實不乏當事人為了掩蓋真相,或是為吸引顧客而作虛假陳述、夸大宣傳,日常中我們??吹缴碳易苑Q業內低價,自己品牌,往往都沒有依據,與實際情況大相徑庭。故對不同自認應仔細甄別,若發現明顯有悖于常理的,應判斷為可信度較低的自認,很可能終得到法院的否定性判定。
2. 在判斷可信度高低的基礎上,結合原告舉證的其它證據綜合判定自認的證明力。由于訴訟外的自認不能直接卸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所以即使是可信度較高的自認,法官仍應要求對方當事人針對其主張事實繼續舉證,結合其它證據綜合判斷內容的真實性,從其它證據中審查是否能佐證自認,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達到證明目的。對于可信度較低的自認,亦可結合其他證據,審定能否提高自認的可信度及證明力,全面判斷該節事實的真實性。
3. 由否認自認的當事人提交反駁證據。在完成上述兩個步驟后,自認內容已達到了很高的可信度及證明力,當事人若仍舊堅持否定自認內容,可將舉證責任向否定自認的當事人傾斜,要求其提供反駁證據。如反駁證據確鑿充分,足以否定自認的真實性時,對該訴訟外的自認不予采信。反之,則該自認具有證明力,應予采信,對自認指向的事實主張作出肯定性判定。
本案中,酌定原告經濟損失賠償依據的重要證據是被告在微信公眾號上的自我宣傳,即被告在訴訟外的自認。法院亦是依據以上3個步驟綜合審查自認的有效性及證明力。本案被告在公眾號中自我宣稱與原告美卓及關聯品牌的產品交易量和交易金額非常大,八十余次提到曾向相關國家、地區出口或銷售給國內客戶,其中所涉國外客戶眾多,涉及美、日、俄、加拿大等諸多國家和地區。還曾兩次發布文章稱山泰公司已經向世界許多國家出口數百臺西蒙斯(原告關聯品牌)圓錐破碎機,并自稱每年為全球幾十個大型礦山和采石場提供服務。該節自認對于被告侵權產品的銷售范圍、銷量等已予以詳盡具體的闡述,具有較強的可信度。在此基礎上,法院結合原告舉證的被告其他侵權表現證據,包括被告訴前致原告的道歉信,被告網站上展示的諸多侵權產品圖片及型號,被告公司規模,被告在阿里巴巴等網站設有英文網頁,公眾號發布采用中英文形式,部分文章還有俄文版等。這些證據與被告訴訟外自認相映證,能夠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因此其在公眾號自認指向的事實具有很強的真實性。被告雖否認其自認內容,主張系為宣傳所需,并非其真實獲利情況,卻未能提供反駁證據證明其實際獲利,其反駁主張無法得到支持。故法院對被告公眾號上的自認內容予以采信。上述證據足以證明被告具有較大的經營規模,就侵權產品發生過多次國內外交易,被告獲利豐厚。終,法院綜合原告產品售價較高;原告企業及產品具有相當高的知名度以及被告各具體侵權情節,適用被告自認內容作為損害賠償的關鍵證據,頂格判賠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00萬元,全額支持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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